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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体育app:查定位、测步数……企业给员工“立家规”不能太任性
栏目:室内知识 发布时间:2024-03-05 02:10:36

  个人微信账号头像得用公司宣传画;通过智能考勤系统掌握员工行动轨迹;要求员工每月按照步数进行考核,不达标要惩罚……

  近年来,有的公司针对员工个人生活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将员工的个人信息等视为公司财产,这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应该引起重视。

  前不久,孙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公司要求她将个人社交账号头像改成公司的宣传画,而且每天至少要转发5条公司的促销广告。这让孙女士感觉不能接受。

  辽宁沈阳市读者张先生反映,最近公司用上了一种移动智能考勤系统,可以通过手机定位掌握员工的行动轨迹,“公司员工都被强制要求下载这个软件。不管上班下班,只要软件上线,公司随时都能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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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上个月没有完成公司的步数任务,被扣了100多块钱。”广州的王女士反映,手机软件上记录个人运动步数的功能,却成了公司考核的“硬指标”。

  “公司为了让员工多运动,要求员工每月按照步数进行考核,还制定了奖励和惩罚制度,如果员工没有达标,按照‘少走一步扣一分钱’的标准进行惩罚。”王女士说,虽然大部分员工都对这条规定持有异议,但公司执意执行,员工也只能接受,“我们这一行经常要晚上加班,有时下班回家都9点多了,还要在外面溜达到步数达标,实在是额外的负担。”

  此外,还有一些公司以“团队建设”“督促员工健康学习”等为由,干涉员工个人生活。据媒体报道,重庆市的刘女士因拒绝下班后应酬,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刘女士认为,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处理行政和人事事务,其中虽然也有日常接待的内容,但并不包括下班后的应酬。而公司表示,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辞退试用人员,是公司的正当权利。目前,刘女士已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军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公司规定的劳动任务,并接受相应的管理。除此之外,公司无权对劳动者工作以外的个人事项作出要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公司能否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完全的决定权。”姚军说。

  账号头像、运动数据等都属于员工的个人信息,而“告知—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则。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公司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规定等,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田思路认为,“即便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处于信息弱势的劳动者也很难分辨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而正当行使各类信息权利以实现救济。因此,如何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权、商业秘密保护等合法权益与劳动者权益间的平衡,是数字时代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课题。”

  对此,田思路建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需要监管部门、社会各界等共同发力。“一方面,要强化劳动监察的作用,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专门调查。除此之外,可以为员工设立举报通道,便于及时维权。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平衡好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间的关系,适时引入社会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田思路说。 据人民日报

  2017年6月,重庆某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医院员工陈某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者推送该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该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该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该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但总经理办公会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该通知不应视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该医院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并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审法院判决该医院支付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该医院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成都商报》

  近年来,有的公司针对员工个人生活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将员工的个人信息等视为公司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公司规定的劳动任务,并接受相应的管理。除此之外,公司无权对劳动者工作以外的个人事项作出要求。企业虽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制定企业“家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企业制定“家规”的前提是依法,企业要守好权力边界。

  用人单位不能将老板的个人喜好强加在员工身上,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干涉劳动者私人生活。企业“家规”也要守规矩。要能督促企业规范化管理运动步数下载,需要监管部门加大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无良企业的惩治力度,提高无良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还要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帮助劳动者维权。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对于侵权的企业,不能逆来顺受,要勇于维权、敢于维权,让“任性”企业付出应有代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造法治化用工环境,必须对借“关爱”劳动者之名行侵犯劳动者权益之实的企业“家规”零容忍。 据中国妇女报

  公司对员工关心,却没有留下足够的休息时间;鼓励锻炼身体,却动辄以扣钱作要挟。该公司自以为这是“爹味”的温柔,其实是“霸道总裁”般变相克扣工资。

  匪夷所思的是,像这样动不动就对员工做奇葩要求、兜着圈子克扣员工工资的公司,还不在少数。好像下班了,又好像没下班,是不少职场人面临的尴尬。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员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让自己不丢工作,只能忍受公司单方面定下的强制规定;而有些公司也正是利用自己在雇佣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肆无忌惮地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无权对劳动者工作以外的个人事项作出要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单位发给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公司无权干涉员工个人生活,更无权拿内部规章当逃避法律条约的挡箭牌。员工个人纵然要熟知法律、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更要带着法律上门找公司,重点关注不合理的招聘信息、社交媒体上的网民讨论、公司官网发布的内部管理规章等等,强化劳动监察的作用。

  公司想要增收提效无可厚非,但不能在员工身上动歪心思,更不能有打法律擦边球的侥幸心理。借关心之名也好、讲不计回报的鸡汤也罢,公司都不如给员工多一点锻炼的时间甚至多发一点钱,别让锻炼又成一个负担。 据北京晚报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权利义务,且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要求员工完成跑步打卡、下班时间应酬的做法,已然涉嫌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面对公司的某些“内部规定”,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为了不丢工作,往往选择妥协的方式处理,不仅助长了公司的强硬气势,也让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如今问题已经出现,如何破题成为关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这就要求劳动者遇到上述侵权情况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忍气吞声,终不利于问题解决。同时,劳动行政部门也需加强行政执法和检查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扫除劳动者维权道路上的“绊脚石”。

  企业追求效益、加强管理无可厚非,但也要把握好“度”。就要求步数等“内部规定”来说,无论是真的关心员工健康还是为了企业利益考虑,这样的要求都“出圈”了。从实际效果来说,如此一味消耗员工的好感度,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企业不妨换一种角度,让员工真切感受到企业的个性化、人性化关怀,远比制定涉嫌侵权的内部规章来得更有用。 据检察日报

  猫眼:为什么我觉得这个规定很好呢,可以让人自律,还锻炼身体。我现在就是缺乏自律和锻炼。

  朱家二小姐:真正想让员工锻炼身体的更应该是奖励机制,达到多少公里有多少奖励,而不是达不到扣绩效。

  莹:快整治吧,我的微信朋友圈都被强制“占有”了,每天最少三条,有时候五六七八条,不发就扣钱,朋友嫌烦都把我屏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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