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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体育济宁市人民政府
栏目:户外知识 发布时间:2023-07-16 00:57:34

  KK体育济城发〔2022〕3号济宁市大型户外广告公共空间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和《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资源应当按照“总量控制、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对利用公共场所(如广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使用权,确定设置经营者;对利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确定设置经营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征收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缴费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及协议出让工作,并将出让合同签订信息与行政许可服务部门共享。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中标、竞得或协议出让后的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中标人、竞得人、协议受让人持出让合同,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

  (一)拟招标、拍卖出让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具体计划,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应当符合本级《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的设置要求。未出台或未修订《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应同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意见一致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出让计划应当包括:设施位所处道路、场所、载体的具体规划布点位置KK体育,使用期限,所承载的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信息,适合设置的广告形式等内容。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出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委托合法注册的代理机构或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通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实施。中标人、竞得人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法依规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许可后,并足额缴纳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收入,方可设置发布广告。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协议出让。设置人应先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申请,经行政审批服务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现场勘验审核同意后,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并委托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受让人应缴纳的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收入数额,并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在依法依规取得《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许可后,并足额缴纳有偿使用收入,方可设置发布广告。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结果以公示的形式,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五)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或政府部门举办重大活动等设置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免收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并全额上缴本级财政,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七)中标人、竞得人、协议受让人取得行政许可手续后,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或其它方式)缴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2.招标人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5.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6.招标人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7.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与招标人签订《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KK体育。

  (1)有网络报名资格的竞买人自行网络报名,交纳保证金即可参与竞拍。竞价开始后最高价竞得使用权。买受人资格后审。如不符合资格竞得,取消买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

  (2)买受人不按照约定交纳成交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买受人交清成交价款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竞买保证金在交清成交价款,并签完成交确认书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计息退还。

  (2)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当日申请退还,一般情况下三个工作日(根据银行工作进度)不计息退还。

  2.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的范围、现状图及说明;

  (一)中标人、竞得人或者协议受让人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签订相关合同)后,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许可。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不符合设置标准导致无法许可的,出让合同失效,由中标人、竞得人或者协议受让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设置权原则上有效期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原则上设置权有效期最长为2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中标人、竞得人、协议受让人每年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安全设置检测报告。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代理机构、协议出让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标人、竞买人或者协议受让人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竞买或者协议。

  (四)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中标、拍卖或者协议结果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参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及协议出让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济宁市大型户外广告公共空间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施方案》,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出让方出让给受让方以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于;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受让方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出让方缴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人民币(大写)元(¥)。

  四、受让方在本合同成功签署后,应于3日内依法依规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缴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方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取得审批手续后7日内未足额缴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五、受让方按照户外广告规划、技术规范等在本合同约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建设广告设施、保养维护、安全监测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根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以下规定发布公益广告:(一)电子显示屏每日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和时长不少于广告总数量和时长的30%;(二)非电子显示屏全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长不少于广告总时长的30%;(三)尚未确定商业广告发布内容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四)遇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和相关内容的公益广告。(五)因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需全天播放公益广告的大型广告设施,可按照n(全天播公益广告天数)*3的时间,后期免播公益广告,直至抵销完止。

  七、出让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出让的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回。如确因政府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镇规划建设需要等原因终止本协议履行的,受让方应当服从。出让方应提前书面告知受让方,并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剩余使用期限内的出让金(退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出让金总额、设置期限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标准,扣除已使用天数费用)。

  八、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不符合设置标准导致无法许可的,出让合同失效,由中标人、竞得人或者协议受让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九、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期满后,受让方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十、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中标、拍卖或者协议结果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出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出让方、受让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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